第一百九十三條公司接受國家軍品訂貨,并保證國家軍品科研生產任務按規定的進度、質量和數量等要求完成。
第一百九十四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規,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責任制度和軍品信息披露審查制度,落實涉密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中介機構的保密責任,接受有關安全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一百九十五條公司嚴格遵守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法規,加強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登記、處置管理,確保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公司嚴格遵守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法規。
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司按照國防專利條例規定,對國防專利的申請、實施、轉讓、保密、解密等事項履行審批程序,保護國防專利。
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司修改或批準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關特別條款時,應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再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的規定,在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完成規定的動員任務;根據國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關資產。
第二百條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前,公司、原控股股東和新控股股東應分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履行審批程序;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發生變動,軍工科研關鍵專業人員及專家的解聘、調離,公司需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公司選聘境外獨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員,需事先報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如公司發生重大收購行為,收購方獨立或與其他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股份時,收購方須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百零一條國家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軍工固定資產投資形成的資產,作為國有股權、國有債權或國有獨享資本公積,由有權政府機構指定的公司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