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條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一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條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